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保障国家及公民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依据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预防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环境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增强反应能力。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各级、各地区环保部门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公安、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环境应急分工协作。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常识及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 分级
? 详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 详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预防预警
3.1 建立危险/废弃化学品预防预警信息体系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预防机制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的关键所在。
3.1.1 开展危险/废弃化学品基础调查
(1)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生产、使用、储存状况、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规模、分布情况等实施调查,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适用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手册及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指南。
(2)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废弃化学品处置单位、资质、处理废弃化学品的品种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调查,编制本辖区废弃化学品处置手册。
(3)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危险/废弃化学品的储存、处置场所、设施实施登记备案及定期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
(4)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协同交通部门对本辖区内开展运输危险化学品业务的单位及主要运输干线实施调查,对事故易发路段、敏感路段布置控制点,制定危险/废弃化学品安全运输手册及应急处理指南。交通部门应对危险/废弃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并将有关信息快速通报公安、环保等部门。
3.1.2 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支持平台
(1)建立并及时更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危害、应急措施、监测方法、包装贮存方式、废弃处置方法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规模及地理分布等。
(2)建立并及时更新各地区危险/废弃化学品储存、处置场所及设施信息库,并对各场所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测记录。
(3)建立并适时补充更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业领域应涉及化工、安全、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分析化学、废物处置等,为环境应急工作做好人员储备。
(4)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布情况,测绘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布图,标注辖区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干线,实施动态管理。
(5)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应依据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地方各级危险化学品信息支持平台相连,保持信息传递快速及时,以期形成全国自下而上、由上至下的信息网络平台。
3.2 开展危险/废弃化学品预防预警行动
3.2.1 加强危险/废弃化学品技术监测和风险管理
(1)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属地危险/废弃化学品、固定危险源的特性,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以、测试试剂及数据分析系统等,研究相应的监测方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测能力。
(2)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在对国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与分级,支持并依靠研究单位开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的实用技术,对化学品在实际环境中的环境风险实施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
(3)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现有化学品处理处置技术及设施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废弃化学品分级分类系统及设施许可证制度,消减危险化学品环境潜在威胁。
3.2.2 加强危险/废弃化学品储存处置单位日常监管
(1)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要求废弃化学品处置单位编制废弃化学品进场标准及计量、化验程序,并对其计量、化验仪器实施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2)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废弃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处置设施及运转状况实施定期监测与记录,确保其安全运转。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其立即纠正,严重的应吊销其废弃化学品处置许可证。
(3)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场所实施督察,重点检查仓库储存条件、安全消防设施、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物品隔离储存措施、专管人员资质、人员防护用品、潜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
(4)各地环保行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单位的资质、货物包装方式、包装物的材质、规格、装卸方法实施检查,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潜在事故。
3.2.3 实施危险/废弃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教育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处置单位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常识培训,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使职工在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应对。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处置单位应安排专人管理厂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设施,对管理人员实施进行专业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厂区内的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对员工进行讲解说明。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在厂区周围张贴或发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宣传材料,对居民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高附近居民应急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5)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常识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材料,定期在全社会范围内召开应急救援培训与讲座。
3.2.4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训练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实施24小时监控。对应急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按本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应急演习。
3.3 建立危险化学品预防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国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紧急情况快速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重大危险源24小时有效的报警系统。
设立各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
3.4 大、特大城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
3.4.1 识别城市化学品危险源及风险特征
(1)对城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经营经销单位、使用单位、仓储单位、运输单位、储油(气)罐及罐区、加油(气)站、燃气管网等主要化学品危险源实施调查,建立城市化学品危险源及危险特性数据库,包括危险源概况、危险源特性数据、危险源分布、现有安全措施、周边环境及地理条件、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及重要设施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城市化学品危险源特征,分析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特点,可能的火灾、爆炸及毒气泄露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开展城市地理信息如气温、降雨、地势等因素的监测与分析,辨识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激发因素,完善化学品危险源的控制措施。
(3)根据危险源分布、居民区地理分布、城市交通密度、机构及设施的社会重要性等对城市各区域化学品突发事件承载能力进行分析,确定重点防范区域和监控目标,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
3.4.2 优化城市规划
适当分散城市危险源,并将危险源与居民区、建筑群进行隔离,如将新建化工厂、危险化学品仓库等远离城区;大型加油站、储气站的选址等远离人口、建筑稠密区;将城区内的老化工厂、化学品储运单位迁出市区等,通过优化城市规划,减降化学品突发事件的风险、损害程度及范围。
3.4.3 加强城市化学品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1)加强对化工厂等固定危险源的管理
组织有关单位对化工厂、加油(气)站、储油(气)站、危险化学品储运单位等危险源实施事故风险评估,识别其生产、运行、服务等过程中的关键危险因素,并实施监控。
化工厂等重点危险源应根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周边环境、居民、企事业单位分布,建立企业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企业周边居民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企业职工及周边居民实施安全防护宣传及培训。将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流动危险源的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输条件、车辆安全性、行驶路线等实施监管,如不准大型、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途中进入市区,进城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避开上下班的高峰期,加强储罐、包装容器安全性监查等。
3.4.4 提升城市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制定城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城市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装备,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技术队伍的培养;组织实施分区域、分机构的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定期开展城市居民突发事件辨识、应急防护、应急自救互救的培训,提升城市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4. 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事件发生现场污染源控制
通过了解事件起因及现场监测,掌握引发事件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特性,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危险化学品污染源进行控制,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如对容器内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的,通过对接近泄漏点的危险程度、泄漏点尺寸、压力、泄漏物性质等的监测分析,采取措施及时修补、堵塞容器裂口。
4.2 泄漏物处置
及时对现场泄露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覆盖、收容、稀释,防止二次污染。
(1)若遇液体危险化学品泄露至地面,应及时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点,采用低温冷却、泡沫覆盖等方法抑制污染物进一步蒸发;
(2)对于贮存罐的液体泄露,应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化学品沿明沟外流;
(3)对于大型危险液体的泄露,可选用隔膜泵将泄露出的危险物品抽入容器或槽车内,泄露量较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物进行吸收中和,也可用固化法处理泄露物。
(4)对于挥发性液体、气体,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泄露物蒸汽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扩散,减少空气污染,同时应疏通污水排放系统,接收因此产生的大量污水。
(5)对于可燃危险化学品,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6)为减少大气污染,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但应同时疏通污水排放系统排放因此产生的污水。
(7)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4.3环境应急监测及污染警戒
(1)环保部门应紧急调动应急检测队伍及装备,在事发地及周边实施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导致突发事件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事件危害区域、途径及危害程度,组织专家制定污染快速削减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事件造成的直接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
(2)通过现场监测结果及事发地地理、气象条件分析,判定污染物形态、种类、危害特点、扩散途径及影响介质等,制定下一步污染预防与控制措施,特别是对事件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实施污染警戒,防止事发地周边环境进一步恶化。
(3)对事发地环境状况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适时调整已采取的环境应急方案。在污染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后,组织专家制定并实施进一步环境恢复措施。
5.应急启动与终止
详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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