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发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处置。
三、分级与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三级:
(一)三级事件:指在本区1个街、乡发生,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相对较小,无扩散蔓延趋势、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区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的突发事件。
(二)二级事件:指在本区2个及2个以上街、乡同时发生,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或虽在1个街、乡发生,但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的事件。
(三)一级事件:指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事件。
四、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地发出预警;同时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的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和监测资金,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和机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突发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救治、及时控制”的要求,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四)科学防治、依法处置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科学、依法、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一)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局、区外经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区旅游局、区物价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一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二级和一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4、向市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办主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任区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局长主持区应急办日常工作。
区应急办内设医疗卫生组、农村卫生工作组、学校卫生工作组、交通卫生检疫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治安消防控制组、综合协调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农村卫生工作组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
学校卫生工作组由区教育局牵头负责。
交通卫生检疫组由区交通局牵头负责。
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
治安消防控制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参照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立本地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二、各部门职责
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
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中央驻区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部队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区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区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和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
区卫生局:设立常设工作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组织区级专家组判定突发事件级别,提出启动预案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编制健康教育资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
区农业局:制定农村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广大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协调和督促学校实施突发事件处置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校发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统信息,做好在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
区经贸局: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和用品、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和储备以及新药研制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紧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建章建制和经营人员的卫生业务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巡逻防范力度,做好党政机关、金融网点以及公共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密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有害信息;打击攻击、破坏网络安全运行、制造网上恐怖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加强传染病人死亡尸体火化管理;制定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及方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保证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将突发事件常规监测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作保险参保人员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理政策;制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发生的疾病或伤害的医疗救治管理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救治资金。
区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检测、诊断、预防、治疗技术和方法研究,新药研究以及干预措施研究,协调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问题。
区建设局:加强城市环境公共卫生设施管理、建设和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管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区交通局: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和物资的交通检疫、物品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优先安排控制突发事件的物资和人员运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
区外经局:负责参与协调外资企业实施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措施。
区工商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伪劣食品的经营及野生动物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伪劣药品及器械的经营流通,维护正常的药品及器械市场秩序。
区旅游局: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区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和趁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区总工会:参与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置。
团区委、区妇联: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突发事件宣传教育。
第三章 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一、处置原则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按照截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密控制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有效救治病人、减少死亡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三级疫情由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二级疫情由区应急办负责处置,一级疫情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二、适用范围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适用范围是: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甲类、新发传染病疫情,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分级与处置按《武汉市汉阳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进行
救灾防病按《武汉市汉阳区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进行。
三、预案启动
(一)区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尽快组织本级专家组对疫情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应急办备案;或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区级预案的建议。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二级或一级传染病疫情,应在核实疫情后6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提出启动区级预案的建议。
(四)区卫生局接到建议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在12小时内提出要求启动区级预案的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时向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通报。
(五)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出是否启动区级预案的决定后,立即通知区卫生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三级传染病疫情
1、严控传染病源,截断传播途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控制措施;确定疫点,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宣布疫区和实施疫区紧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2、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隔离和治疗,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3、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区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
4、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5、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向区政府提交疫情发展趋势评估、提交疫情升级或中止预案实施的调整措施建议。
6、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二)二级传染病疫情
1、严控传染病源,截断传播途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启动区级预案和宣布疫区、实施疫区紧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2、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开展对隔离治疗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全区医疗卫生资源。
3、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区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4、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5、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交疫情发展趋势的评估、提交疫情升级或中止预案实施的调整措施建议。
6、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灵敏和通畅。
(三)一级传染病疫情
1、严控传染病源,截断传播途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启动区级预案和宣布疫区、实施疫区紧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2、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全区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开展对隔离治疗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全区医疗卫生资源。
3、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区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4、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5、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疫情发展趋势的评估、提交疫情升级或中止预案实施的调整措施建议。
6、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灵敏和通畅。
五、预案终止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区卫生局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市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区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二)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终止预案的意见做出终止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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