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建设工程施工特点与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
近年,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年开复工面积保持在1.3亿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上万处,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重点工程多,土方施工、地下施工多,建筑业本身属于高危行业,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多。
(1)作业劳动强度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搭、砖砌筑等大多数工种仍是手工操作,工人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易疏忽,常常酿成事故。
(2)建筑业作业环境变化大,建设工程从基础、结构,到装修各阶段,因分部、分项工程工序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不断变化,作业人员工作环境经常变换,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方法不同。同时,在施工中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地段交叉作业也时有发生,安全隐患多。
(3)高处作业多。按规定2米以上即属于高处作业,脚手架和模板施工、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安装等过程大多是在高处进行,危险性较高。
(4)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大。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大部分在室外进行,夏季高温、冬季寒冷,加上受风、雨、雪、霜、雾等影响,工作条件差,这些自然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重效益,重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不在少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安全检查走过场,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是动态、严格、规范的管理。目前,政府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施工企业的主体安全监管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某一时刻或某个位置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1.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现状
由于行业特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每年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其中,现场因工伤亡比例最大,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事故尤为突出,两者之和占事故总数的60%左右;坍塌、触电和机械伤害等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地下工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突发事故也时有发生,且社会影响大。
1.3指导思想和编制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体系,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救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1.6事故分级
为有效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1.6.2 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1.6.3 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1.6.4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事故,以及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事故的应对工作。施工人员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地下管线受损等事件,由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