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炭素有限公司
乙方:
为减少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集中处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送至乙方进行处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付乙方进行集中处置,不得私自转移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并防止流失。
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为: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浮油67 t/a,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90t/a。
2、乙方按照甲方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情况或专业工作人员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3、根据甲方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预收取部分处置费用5000元。待甲方产生危险废物经乙方分析检测后,双方再协商处置价格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事宜,预收费从实际处置的费用中扣除。
4、双方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符合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甲方负责办理所在地环保手续,如有跨省情况,还须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等相关事宜。
5、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6、本协议期满后如续签,甲方需携带本协议原件及协议有效期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未发生转移联单,此协议自动解除。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炭素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