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领导:
本人郑重承诺,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各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在独立上岗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2、特种作业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3、了解本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相关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1、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规定作业,服从单位领导的管理,杜绝违章行为。
2、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不使用未经公司“三同时”验收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报废的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
3、负责对本岗位生产现场的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本岗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等重点部位监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4、工作中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带病作业,不疲劳作业,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制止、纠正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积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8、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四、积极参与、配合安全事故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
2、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不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保护有关证据。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承诺接受每次500元的罚款。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承诺不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并接受如下处罚:
1、发生不能评级的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3000元。
2、发生十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相当于本人事故前7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1.5万元。
3、发生九级伤残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100万元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相当于本人事故前9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2万元。
4、发生八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2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3万元。
5、发生七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5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4万元。
6、发生六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8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万元。
7、发生五级伤残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20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6万元。
8、发生四级及以上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22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7万元。
9、对事故责任处罚保证在一个月内落实并交公司有关部门。
承诺期限: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下次改版重新签订止。
承诺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