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药店(医院)作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药店(医院)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健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体系;
四、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严格执行药品入库和出库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坚持异常销售报告制度;
五、在经营活动中做到不挂靠经营、不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票据、不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不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或为发布虚假广告者提供便利;
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八、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药店(医院)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