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三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该工程吊篮作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吊篮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省政府《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产生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工程吊篮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郑重承诺:
一、 支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 认真执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规范。
三、 认真组织编制吊篮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公司、监理审批。
四、 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 依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要求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六、 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七、 全面落实劳务分包方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劳务分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要求与每个操作工人要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报分公司备案。
八、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 吊篮进场后收集其设计标准书、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并在使用前进行荷载安全试验。
十、 吊篮使用前项目部必须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附表13进行验收,验收和格后方可使用。
?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接受以下处罚:
一、 一般事故接受本工程劳务承包款10%的罚款。
二、 较大事故接受本工程劳务承包款20%的罚款。
三、 重大事故接受本工程劳务承包款40%的罚款。
四、 特别重大事故接受本工程劳务承包款60%的罚款。
五、 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责任方面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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