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防止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签订北安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主体。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业主)是特种设备主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向设区市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到位,组织开展经常性、实用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落实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落实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校验和维修计划,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改造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演练并组织实地演练。
8、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9、气瓶充装单位还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和超期未检钢瓶等。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责任内容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监察机构各一份,以备监督检查和考核。
北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