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岳口长途汽车客运站
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3号文件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六条禁令》,落实《三不进站 六不出站》及“旅客十条公告内容”等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本站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提高进站经营车属单位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安全生产,以确保本站各项安全目标顺利完成,岳口客运站(甲方)与进站经营车属单位和经营者(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责任履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乙方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 车辆资质审核:乙方经营班车开班前必须到甲方经营科和安保科进行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线路牌,驾驶证,行车证)等资质审核,营运客车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完善相应各类手续。以确保进站经营车辆按公安,交警,运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技术性能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带病车辆不得进站经营。
(二) 车辆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两个规范》,甲方在站内设置经营车辆安全检查点及门检点,乙方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三) 驾驶员资质审核:驾驶员与营运车辆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营运客车的驾驶员具备符合职能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进站手续和进站证件方可进站经营。
第三条:乙方司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站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和配合甲方安全管理,确保院内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车站院内任何车辆不允许鸣笛,在指定地点下客,不乱停乱放,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道,人员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停车前做好安全检查,挂空挡拉手制动器,关闭电源总开关,确保不发生车辆自燃事故,违规者每次处罚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而且造成车辆自燃及场内发生火灾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为确保车站正常经营秩序,乙方承诺不私自悬挂自制线路牌,不发生拉客,喊客,甩客,宰客。站内外揽客经营和串线经营等违法经营现象,如有违反将接受甲方按国家和行业车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进站经营资格。
第七条:乙方不得超限载客和私自接收货物,司乘人员在发班前装载旅客物品时不得装载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危险物品,如乙方私自承运,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经营车辆进站后,必须接受站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整改,修复后持修理证明经安检复查后方可报班,未经修复整改的车辆严禁报班营运。
第九条:乙方经营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每年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工作,车辆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换驾驶员,更换驾驶员必须到甲方经营部门登记审核,经审验合格后备档方可从事客运驾驶。
第十条:乙方应结合季节性变化,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落实冬防设施,配备防滑链,三角木,灭火器,安全锤等冬防物质,并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拒绝接受检查,拒不整改落实到位者每次处罚500-2000元,车辆同时作停班处理,待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复班。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站内的安全管理规定及治安管理规定,凡发生站内打架斗殴事件者,双方经营车辆一律先停班处理,伤情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再依据本条款对参与双方经营者进行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甲方认真落实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0728-4713397.甲方将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举报的问题,现象,事故,隐患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本《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年一签订,当年有效。
本《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