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爆破员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发挥乙方在生产岗位的职能作用,特与乙方签订本责任状,乙方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爆破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持《爆破员证》上岗。
2、熟悉常用爆破器材的基本常识、基本特性,熟悉掌握导火线与雷管的连结、起爆药包的装配、装药、充填等基本操作技术。
3、根据当班实际打好的炮眼数,由监炮员核实后,填写领料单,由现场负责人或班长批准签字,两人到仓库分别领取雷管、炸药(导火线)。
4、认真执行火工材料领取、装药、安装爆破、退库等各项规程与安全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矿山火工材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5、在施工作业现场,应选择安全地段,按规定装配起爆药包;装药及充填炮眼时,严禁使用铁器类工具。
6、严格按照现场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7、多班组爆破现场,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信号、统一警戒、统一点炮。
8、露天爆破应在安全警戒线不得少于300米的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挂“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9、放炮时要数清响炮数与点炮数是否相符。遇哑炮须20分钟后由爆破员进入炮区确认是哑炮时,才能解除警戒,并按哑炮处理方法处理。
10、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送回仓库,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转借、转卖、私藏滥用或带回工棚、宿舍及其他场所乱存乱放。
甲方: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代表 (签字):
乙方:爆破员 (签字):
签订时间: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