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供应与使用之间的纽带,也是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电力法》专门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一章。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双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1、《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2、 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应定期巡视检修电力设施,以保证双方安全。如果电力设施发生异常,使用单位、肇事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分公司、供电所报告。 3 、因违章建筑不符合规定引起电力设施故障,造成建筑物所有者生命财产损失,供电分公司概不负责。
4、装卸设备和吊装物品必须与高压线路保持十米以上,低压线路5米以上的最小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一切安全责任供电分公司概不负责。
5、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运输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与高压线路保持垂直距离5米以上低压线路3米以上最小安全距离,水平距离高压线路3.5米以上低压线路2.5米以上的最小安
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一切安全责任供电分公司概不负责。
6、随时对建筑物的防护网、吊脚线、吊栏钢缆及各种临时施放的线路等轻质物品进行固定,严禁随意向外抛掷弃物,防止因高空抛物或废弃物品在大风作用下飘向电力线路造成电力线路短路故障,因施工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在高、低压线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进行指挥、监护,因指挥不当,监护不到位造成电力线路损坏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在进行工程施工土方挖、填作业过程中,必须与电力线路保证,因指挥不当,监护不到位造成电力线路
损坏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