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签定如下安全管理责任状。
一、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二、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安机关有关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的要求实施各项爆破作业活动,切实加强爆破作业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
三、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
四、爆破作业单位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爆破作业单位的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五、爆破作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涉爆从业人员的动态管控,发现涉爆从业人员存有可疑行为的,要立即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六、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盖章) 爆破作业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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