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直接影响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都把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花费了大量精力,但是每年仍旧有相当一部分重点单位发生火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笔者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就如何对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新界定重点单位后,县级消防科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一般为100多个,市区则要更多,区县消防科的人员比较少,而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将所有的工作时间都用在监督检查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点单位中确定出重中之重,对其坚持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重点单位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检查的频率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日、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为单位设定的义务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检查中不易面面俱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的检查内容进一步规定为三个大项19个小项:
第一大项是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也就是检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合法性,确认合法后以后可不再予以检查。
第二大项是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使用、改变情况。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大项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规定》颁布实施后,此项的检查重点应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对《规定》的执行情况。
检查工作是否到位,检查的方法很重要,检查过程中要根据检查内容灵活运用。一是查阅相关资料,如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培训记录;新增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等。二是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如对灭火器、消火栓、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等的检查。三是对功能性能进行检查,可在不损坏的前提下抽查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四是以询问的方式了解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消防法》进行处理。凡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录下来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消防法》的要求,责令其当场改正、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对于限期改正要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既不失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于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报当地政府,经批准后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处罚得以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蒋洪新 翟春媛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