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2001)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995)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层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三)《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四)防火与爆炸品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 GB 3836.10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3.GB 3836.12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4.GB 5817 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5.GB 6722 1986《爆破安全规程》。
6.GB 7230 1987《气体检测管装置》。
7.GB 12358 19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8.GB 12476.1 200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粉尘防爆电器设备。
(五)《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六)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范》(GB 11652)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也适用于厂外加工。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