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采用自动控制技术、遥控技术,自动(或遥控)控制工艺操作程序和物料配比、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在设备发生故障、人员误操作形成危险状态时,通过自动报警、自动切换备用设备、启动连锁保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实现事故性安全排放直至安全顺序停机等一系列的自动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
针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和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应设置故障的安全控制系统、特殊的连锁保护、安全装置和就地操作应急控制系统,以提高系统安全的可靠性。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
(1)采用本质安全型电动仪表时,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火花、电弧或过热也不会构成点火源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最高级别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但在安装设计时必须要考虑有关的技术规定,如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相混;构成本质安全电路必须应用安全栅;本质安全系统的接地问题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
(2)生产装置的监测、控制仪表除按工艺控制要求选型外,还应根据仪表安装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爆炸危险性,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
(3)设计所选用的控制仪表及控制回路必须可靠,不得因设计重复控制系统而选用不韶保证质量的控制仪表。
(4)当仪表的供电、供气中断时,调节阀的状态应能保证不导致事故或扩大事故。
(5)仪表的供电应有事故电源,供气应有贮气罐,容量应能保证停电、停气后维持30min的用量。
(6)在考虑信号报警器及安全连锁防爆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系统的构成可以选用有触点的继电器,也可以选用无触点的回路,但必须保证动作可靠。
②信号报警接点可利用仪表的内藏接点,也可以单独设置报警单元。自动保护(连锁)用接点,重要场合宜与信号接点分开,单独设置故障检出。
③连锁系统动作后应有征兆报警设施。重要场合,连锁故障检查器可设2个或2个以上,以确保可靠性。
(7)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的报警系统应设在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内,设计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①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仪的质量、防爆哇能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②必须正确确定监测报警仪的检测点。
③检测器和报警器等的选用和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引进技术所选用的监测控制仪表不应低于我国现行标准的要求。
(9)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不得兼值班工人休息室。
(10)在容易泄漏油气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地点,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侧及其仪表送配电室,变电所附近的门外等处,在条件可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