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天然气田的大量探明和开采,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快速增长,天然气储配站作为城镇燃气系统的门户,建设越来越多。在实际建设中,围绕消防设施问题,往往出现一些不同看法,而天然气储罐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和究竟需不需要设置喷淋水系统,不时成为讨论的焦点。其中既有对相关标准规范的不同理解和引用,也有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种介质特性的不同认识。笔者仅就这两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二、标准规范的阐述和理解
1、相关规范摘录
对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以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燃规》)为第一设计依据。1)《燃规》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而对于储配站的设计,则在第五章第四节中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是这样规定的:2)《燃规》5.4.3条:储配站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由此,将我们引进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之中。遍查各条款,该规范未对储存天然气这一特定介质的储罐单独提出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但对“可燃气体”这一族群的介质已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液化石油气这一特定介质的储罐单独做出了明确规定。3)《建规》8.3.4条:``````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碳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小时计算。
对于可燃气体,规范中并未要求装设喷淋系统。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有如下明确的要求:4)《建规》8.2.7条:总容积超过50m3的储罐区和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2、以上规范的理解
因我国天然气的普及率远低于液化石油气,只是近几年才得以大规模的开发,相关标准规范也确不如液化石油气来的明确,更未曾把天然气的输配像液化石油气那样单独做出规定,而两种介质又同属易燃易爆,所用设备大同小异,供应对象基本类似。在工程研讨过程中,屡有争论,甚至将讨论引入盲区。笔者认为:1)液化石油气储罐已在《建规》8.2.7条单独做出规定并十分明确。因此,其它条款均不适用。同样,该两条款,是单纯针对液化石油气这一特定介质的,其它各类介质均不应引用。2)可燃气体储罐应指的是介质为纯气体(一般为压缩气体)并易燃易爆状态下的储罐,而天然气正是这种介质。因此对于《建规》8.3.4条,天然气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