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船运输安全
燃烧性物质经铁路,水路发货,中转或到达,应在郊区或远离市区的指定专用车站或码头装卸.装运燃烧性物质的车船,应悬挂危险货物明显标记.车船上应设有防火,防爆,防水,防日晒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设施.车船卸货后应进行必要的清洗和处理.
火车装运应按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汽车装运应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和车速行驶,停车时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电线,明火和人口稠密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船舶装运,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应与其他船只,码头仓库和人烟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管道输送安全
高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石油原油,汽油或其他燃料油一般采用管道输送.为保证安全输送,在管线上应安装多功能的安全设施,如有自动报警和关闭功能的火焰检测器,自动灭火系统以及闭路电视,远程监视管道运行状况.例如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中各处的流量读数应该相同,压力读数应该保持恒定,一旦某处的读数出现变化,可以立即断定该处发生泄漏.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3.装卸操作安全
装卸的普通安全要求是安全接近车辆的顶盖,这对于顶部装卸的情形特别重要.计量,采样等操作也是如此.这样就需要架设适宜的扶梯,装卸台,跳板,车辆上要安装永久的扶手.所有燃烧性物质的装卸都要配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消防设施.
装卸燃烧性固体,必须做到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和摩擦.
燃烧性液体装卸时,液体蒸气有可能扩散至整个装卸区,因而需要有和整个装卸区配套的灭火设施.燃烧性液体车船如果采用气体压力卸料,压缩气体应该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用于卸料的气体管道应该配置设定值不大于0.14MPa的减压阀,以及压力略高,约0.17MPa的排空阀.装卸区应配置供水管和软管,冲洗装卸时的洒落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