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随着社会用电量大幅增长,电气引发的火灾事故随之剧增。漏电不仅威胁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是导致各类建筑物中发生火灾的主要隐患。2005年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较多的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1-9月,全国100836起重大火灾中,因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造成的火灾30512起,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0.3%,电气火灾发生率居各类火灾之首。为了遏制电气火灾事故,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相继制订、修改了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强调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逐步完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将越来越广泛。 目前,熟悉这一新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较少,相关技术规范体系不够完善,实际应用中按照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来执行规范,造成设计与应用的混乱局面。笔者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理解与实践的应用进行论述,与同行商榷。
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依据
2.1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相关规范条文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条文9.5.1条: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11.2.7条: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6.5.2条中的第七项: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
(4)《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2004年10月底,该强制性标准已通过审查,正报批中)有关条文明确要求“为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漏电火灾,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明确提出:“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建筑物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电气火灾的功能要求。”对于“城镇配电网,在用电单位内采用分级保护时,还应考虑采用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标准中的引言、术语和定义中的3.26、分级保护中的4.4.5等处,都强调了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作用,并对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及动作参数都作了明确规定,在附录中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的模式图。
2.2对相关规范条文的理解
2.2.1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定义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定义,“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监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电气火灾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源的装置。《高规》中有关条文要求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定义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电”在国际上的通用术语就是“剩余电流”,其他有关国家标准也称“剩余电流”,因此《建规》等新标准统一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一种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数字化监控网络系统,负责监控终端电气故障,实现远传远控和报警显示的功能。《高规》、《建规》中都特别强调“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本身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应当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的要求,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流报警器或传统漏电开关。
2.2.2 对“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理解
规范用词说明中指出:“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可见,“宜”原则上是要求首先考虑,在没有特殊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应当选择设置。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应该强调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2.2.3对设置场所的认识
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以“人员较密集场所”为主体的建筑,或者面积较大、功能复杂、性质较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停电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装置或场所。住宅设计原则上要求在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有条件时宜组成系统,信号反馈回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物管室等实现集中报警。公共建筑设计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其中重要的回路实行系统的检测和控制。《高规》对设置场所的规定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建规》的条文较为详细,更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