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准在宿舍内和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如动明火,必须经过项目部批准,并应有防火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2、 不准在宿舍、仓库、办公室内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如需使用应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统一地点,但严禁使用电炉。
3、 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缸。
4、 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接电源、非专职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5、 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炮,灯炮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离开帐子等物品不少于50厘米。
6、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7、 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倒。
8、 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9、 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10、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处理和生活区等区域。
11、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易燃可燃液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及其他易燃场所等应列为“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管理。
12、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任何情况均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14、电焊、气焊人员应严严格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15、焊接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6、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两瓶工作间距不得少于5米;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或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17、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8、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9、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2只10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蓄水箱(池)黄砂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0、临时木工棚、机电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1、施工现场配备的灭火器具,应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
2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视情节轻得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