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仓库选址不当:在城市、城镇或其他人烟稠密地区、风景名胜区设立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2)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与周围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外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间的内部距离过小。
(3)超量或混存:单库中的储存量超过最大允许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
(4)乱存乱放:爆炸物品不存入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车间、办公室、宿舍、工棚、其他仓库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
(5)失效与变质:爆炸物品过期失效,安定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影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爆炸物品吸湿、硬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使用安全。
(6)安全设施不完善:防爆土堤的覆土坍塌,高度不够;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库内、库外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缺乏、损坏或不能发挥作用;防盗报警设施不完善。
(7)看守不严:库房无人看守或看守人员不足,或看守人员老、弱、病、残,不能胜任工作;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
(8)制度不严: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账目或账物不符。
(9)管理不善:库房内通风不良,温度过高;防火、防爆危险警示牌不齐全;爆破器材堆垛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身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皮鞋,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