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无证上岗,还违规操作,结果引发火灾,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近日,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高港区高永化工集中区内,承包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油罐区的包工头黄某接到厂里通知,油罐存储区B罐区有问题,黄某立刻到厂里维修。
按照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油罐存储区不允许进行明火作业。但是,黄某以为油罐里面没有油,违规使用乙炔、氧气对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进行氧割作业。
当时,负责厂区安全的宗某正在厂区进行安全巡查,见到黄某在罐区明火作业。但是,宗某无视公司《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未予以制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黄某明火作业后不久,罐内可燃性气体遇到明火而发生爆炸,导致在现场的邵某、陈某、徐某、陈某某等4名工人不同程度烧伤,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直接报废。
被害人邵某因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后并发感染及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3年9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被损毁的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价值人民币290640元。
更让人心惊的是,黄某在作业时并未取得《焊工气割操作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宗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两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故均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