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五个统一”措施,切实做到消防责任落实到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到位,防止堵塞、占用、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问题的发生,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标准
(一)统一设置值班室。已经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值班室;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各单位分别确定值班人员,统一明确值班职责,一旦建筑物内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值班人员统一协调调度,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统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统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防火巡查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筑物内各单位与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建筑物内的各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统一组织防火巡查,每隔两个小时对建筑物内所有单位全部巡查一遍。发现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的,要当场改正。防火巡查人员可由安保人员承担。
(四)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要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统一开展消防安全“三个能力”建设。统一建设第一、第二梯队,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联合开展消防演练,形成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合力。
(六)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检查是否设置了统一的值班室,值班室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了《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值班室火警处置程序》。
(二)检查是否制定了统一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筑物内各单位与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是否互相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三)检查是否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巡查情况是否记录在案,发现问题是否能够及时处理。
(四)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统一管理,每一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都要亲自走一遍,是否存在堵塞、分隔、占用、锁闭等问题。
(五)检查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并完整好用。
(六)检查是否统一开展了消防安全“三个能力”建设,是否统一成立两个梯队,是否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检查建筑物内的每一个单位时,都要现场提问员工是否明确自己所在的梯队及应当承担的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报警的职责。
(七)现场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检查是否形成战斗力。
(八)对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检查发现的硬件建设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按照本《标准》第一条第(四)项的要求,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二)消防安全“三个能力”建设达不到要求的,要现场辅导和培训,直到达到要求。
(三)检查发现未统一设置值班室、组织制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单位限期3日内改正。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要由各支队、大队组织检查和辅导,不得委托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