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其吊顶宜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耐火隔热材料。不符合消防产品的,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还应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2.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专用不燃烧材料封堵。供顾客上、下的楼梯,不宜采用木质结构。
3.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的柜台、货架与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的比例,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不应小于1:1。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顾客人均所占的公共面积应不小于0.4平方米。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隔时,应用消防设施分隔。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可安装水幕或多个自动喷水装置。
4.商场应采取上楼和下楼分开,进口和出口分开的通行办法。应多方位均匀地设置足够数量的门和通道,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置备用的安全疏散门。所有通道应符合最小宽度指标,保持畅通和无物品堵塞。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方便人员疏散。商场门外3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5.商场内应选用氟里昂或溴化锂冷冻机组。已安装使用氨冷冻机组的机房,应附设“爆炸减压板”等防火防爆装置。空调风管上应使用不会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作为保温隔热材料。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6.商场内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防火要求,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其构架、活动运转部件和机座底部的垃圾积尘和油污应经常清除,商场最好采用干式变压器。
7.商场内的加工、修理部,最好与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或用防火墙分隔,各种电机应安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并设护栏,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各种机械要经常检修,加注润滑油。使用电熨斗、电烙铁应备有不燃材料制成的托架,不得直接将其放在可燃物品上,用后即切断电源;加工棉织、纸张等可燃物品时,不宜在电气开关下部进行,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使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进行清洗加工或粘接商品时,应远离明火,随用随开,用后旋紧瓶盖。
8.商场的中转仓库建筑结构、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等应符合《建筑设汁防火规范》要求。百货商品必须按性质分类分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易燃物品还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商品在堆放时,都不得堵塞门和通道,商品之间要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库房内不准架设照明线,更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9.在商场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在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也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可随手丢在地上,应集中处理。易燃危险商品在柜台的存放量要加以限制。存放时间不宜超过两天。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栏,防止顾客带入火种。
10.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需要用电、动火时,必须经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1.商场还应根据营业厅、仓库等的实际情况需要和场地环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配备常用灭火器、消火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