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宿舍的安全防范、防火、卫生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肘产的安全。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所有职工、民工住房一律服从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房,强行抢占。
2、职工、民工直系亲属需要在工地临时居住的,必须事先向项目经理请示同意并持身份证向项目部综治办登记后,方可留宿,不得自行安排自己的亲友、熟人在工地留宿。
3、职工、民工必须强化治安防范意识,确保财物安全,现金、票证和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4、集体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必须人人爱护,不得损坏、偷盗。不准使用屯炒锅、电饭锅,否则给予处罚。
5、严禁使用电炉、电烤炉、取暖器或烧明火,禁止私拉乱按照明电线,不准睡在床上吸烟和乱丢烟头。
6、宿舍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以及有毒化学物品。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违者给予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直接、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为保障职工、民工的休息,宿舍区在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十一时以后严禁吵闹、行酒令、大声喧闹和有碍别人休息的音响。
8、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或私拿工地建筑材料搭隔宿舍。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9、要自觉遵守“七不规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随地大、小便,室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扫,床上被褥、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具每天要清理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