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选钛厂下属各车间、质检科、扩能项目部、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疏散设施配备计划,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
三、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四、厂办公楼、车间办公楼及重点防火部位等场所,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管理部门及车间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损坏、停止使用建筑物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不得在楼梯、走廊、过道、栈桥(天桥)、出口等处安装栅栏、堆放杂物等障碍物。
六、各单位在生产、工作等期间要将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开启使用,严禁上锁或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七、厂消防管理部门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测,及时协调整改安全疏散设施问题,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八、职工要自觉维护各处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制止破坏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九、违反规定的,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