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避免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设备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备,是指本单位内各建筑物的消防工程所配备的如消火栓、灭火器、消防网管、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
第二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建设和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消防工程的建设和消防设备购置、管理、使用三个单位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一)、消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要有明确的技术要求、维护维修和培训等责任。消防工程验收后,要将施工合同、图纸复印一份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方便使用和管理,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要负责与施工方一起把设施维护好;管理单位参与检查验收要严格细致,并进行实际操作检验。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培训、维护的有关责任;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简单维护。
(二)、消防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总务科负责根据需要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购置消防设备,市场部负责组织检查、落实规定、整改隐患、协助购置设备等工作;各单位(部门)由负责人根据实际,指定二名以上责任心强、有一定消防知识的同志担任本单位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三条 采购消防设备落实登记制度。在消防设备购置登记本上要注明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购置原因、安放位置、经手人签名、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四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员要熟悉责任区域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位置、数量及完好情况,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消防安全员对管辖区域内消防设备的管理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部位每周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设备名称、数量、安放位置、设备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和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七条 使用或检查消防设备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须迅速报告管理处,由市场部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需向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消火栓、灭火器和其它设备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的;
(二)、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三)、消防设施、器材周边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四)、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六)、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七)、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八条 管理处对本单位的消防设备、消防安全员和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通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单位的消防设备完好情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备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单位和当事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