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与应用领域
??????? 1.1? 目的
???????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 1.2? 适用范围
???????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 1.3? 应用领域
???????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 2? 参考文件
???????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 3? 定义
??????? 3.1? 动火作业
???????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 3.2? 动火作业人
???????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 3.3? 动火申请人
???????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 3.4? 动火批准人
???????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 3.5? 动火监护人
???????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 4 职责
???????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 5? 管理要求
??????? 5.1? 基本要求
???????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 5.3.8 其他相关资料。
??????? 5.4? 风险评估
???????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上一篇: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下一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