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