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词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政府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
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
5.作业程序
5.1.职责
5.1.1.工环部负责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5.1.2.辖区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实施。
5.2.一般管理规定
5.2.1.本公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见全厂危险区域分级图(附件1)
5.2.2.辖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5.2.3.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为现场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相关部门应依照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2.4.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5.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章》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气体(蒸气)泄露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报警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联锁,其联锁动作触发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3.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阻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7.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口出口处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3.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3.9.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据规程的要求,对于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到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禁烟规定
5.4.1.全厂范围内,除停车场休息室外,皆为禁烟区,严禁吸烟。
5.4.2.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前往休息室吸烟前,须向本部门主管或代理人报备核准。
5.4.3.本厂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5.4.4.外来人员进入本厂,本厂的门卫、联络人、引导人、监工等相关人员应向其说明本厂禁烟规定。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劝离。如在本厂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违反规定者,还可依照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附件
6.1.本厂危险区域分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