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防止在正常生产过程、作业活动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制度。
1.2 范围
在蚌埠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区域内的所有作业员工与外来施工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此规定。
第二章 内 容
2.1 生产装置
2.1.1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泄漏、火灾和爆炸的部位,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设施。
2.1.2 在有可燃气体、惰性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氧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2.1.3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进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2.1.4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联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2.1.5 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2.1.6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1.7 有突然超压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安全阀和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2.1.8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2.1.9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惰性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1米以上。
2.2 消防组织与设施
2.2.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科学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2.2 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人员领导参加的安全委员会;公司相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2.2.3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2.2.4 对所有易燃、易爆、惰性气体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中毒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2.2.5 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2.2.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2.2.7 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
2.2.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公司领导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2.2.9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2.10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2.2.11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2.2.12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2.2.13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2.2.14 扑救有氧、氮、氩液体泄露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检测现场氧气浓度含量,防止发生窒息或氧中毒事故,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2.2.15 氧气的生产遵照《氧气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