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不论本公司、外公司或单位、个人要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二)禁火区动火三原则
1、凡能移动或拆卸的设备装置,应尽可能移动或拆卸到非禁火区内进行动火。
2、能够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他方法,不动用明火。
3、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禁火区范围划分
1、一级禁火区范围:
(1)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2)氨水氨气设备及管道;
(3)粗苯堆围墙内;
(4)鼓冷房及焦油池;
(5)焦油加工、工业萘、筑路油等生产区;
(6)油库、回收系统各压力容器;
(7)苯槽苯罐区及脱硫设备、甲醇生产区和其他危险品库;
(8)属于情况不明的废旧化工设备。
2、二级禁火区范围:
(1)一级禁火区的外围;
(2)煤塔、焦仓、粉碎机房、焦粉加工房;
(3)木工间、木模房及车队院内;
(4)公司仓库和各车间小仓库。
(四)申请办法与要求
1、一级禁火区动火,应在动火前一天(临时抢修例外)由动火单位提出,同执行动火单位共同研究,填好“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经工程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方可动火。特别危险的重大动火由公司经理审批。
2、二级禁火区动火工作,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后才能动火。
3、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4、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5、“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转借、更换动火内容、扩大动火范围或转移动火部位,并只准在批准期内使用,过期应重办动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