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实名确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及各级、各岗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三条 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达到: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
3、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未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实名落实消防巡查责任。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确定专人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八条 实名落实消防设施维保责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九条 实名落实控制室值班人员责任,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名确定值班人员并公布,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第十条 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并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三条 所有人员达到“三懂四会”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