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仓库库管员须经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自检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仓库保管员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未获批准,不装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