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 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
3、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