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隐患的定义:
凡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或状况,均是火灾隐患。消防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其中认定火灾隐患,以引用消防技术规范条款居多。
二、检查的要求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完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发现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经复查确认未整改的,应当立案查处。
三、73号令规定的检查内容
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以上方面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即为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