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港口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事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海事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港口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海事监管的难点。
施工船海事监管法律定位
现有的海事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甚至4号令的实施细则也迟迟因故无法出台。在实际工作中,安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这是海事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
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部分工程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此外,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还发现了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
目前,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压价,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
一是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笔者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
二是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是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
四是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作出检验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对此类问题感到棘手。
五是“交通艇”等辅助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项目部为了接送本公司倒班施工作业人员以及考虑成本因素大多雇佣当地的小渔船作为交通艇,这些小渔船大多为不能出海捕鱼的简易木质渔船,船舶证书及驾驶员证书基本上不具备。这些交通艇在某些时段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一趟,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此类交通艇渔民驾驶员自恃经验充足、水域情况熟悉,违章雾航的现象也不少见,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危害性十分巨大。所以海事部门借鉴客船、旅游船的安全要求,特别制定施工交通艇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对交通艇的调度、载人定额、上下、航行、离靠泊等具体安全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确保乘运过程的人员安全也是一项较为迫切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