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增长指标,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面对《安全生产法》,上述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面临重大抉择。要生存,必须进行彻底整改。近期,我们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等安全消防规范,参与了数十家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整改工作,所到之处,确定感到问题严重。由于这些企业建设时普遍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总体布局、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工艺设备布置、电气、仪表、通风及消防系统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安全隐患,有些企业问题相当严重,已无法通过整改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只能选择搬迁或停产。
现将在安全整改现场发现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在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带有普遍性,可供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自我整改时参考。
总体布局(2)
甲、乙类厂房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其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附近就是民居,有的附近有学校、教堂等公共设施。这些工厂必须考虑产品结构调整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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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总平面布置(3)
1 普遍未作总体规划,厂区布置较乱,各建筑物见缝插针,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有: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间距,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甲类厂房与锅炉房之间的间距,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间距等不符合规范要求,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足。
上述问题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建规》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m;
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m-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