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批准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具体样本由公司安全部编制。
第二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安全检查报告书”、“ 考核通知单”、“ 罚款通知单”。
第三条 不安全指令书
(一) 公司质安科提出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 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2、问题虽不十分紧急,但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的不安全隐患;
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三) 接受指令书的项目部,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四条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公司质安科提出意见,由科室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三)接受通知书的项目部,按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条 “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对所检查项目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六条 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书,也不得推诱扯皮。
第七条 对冒险蛮干的项目部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