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2) 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
4)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5)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7)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装。
8)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①. 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0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使用。
②. 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