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办事处组成的垂直管理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上述安全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独立行使安全监察权。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助于有效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作为煤矿企业如何适应改革后的安全监察体制是值得认真思考的新课题。
1 充分认识我国煤矿实行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劳动条件十分艰苦,不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而且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相比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煤炭行业在我国铁路、冶金等12个产业门类中事故最频,伤亡最高,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比其它11个产业门类总和还多。年死亡近万人,相当于1h有1人死亡。这不仅给职工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引发广泛的社会影响,直接危及社会安定与政治稳定。
翻开我国煤矿安全发展史,有这样一组数据:第一个5年计划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7.1人;第二个5年计划为13.43人;三年调整时期为5.7人;文革期间为7.7人;1977—1985年为6.78人;“七五”以来为5.74人。它充分表明,什么时候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实行强有力的依法监督,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形式就好,反之安全生产状况就出现反复。
历史的经验和严峻的安全形势要求必须改革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这次改革充分体现了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坚持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体现了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交通的原则。
基于此,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心,保持清醒的头脑,把安全视威尼斯城为企业之需,职工之要,进一步明确自己肩上的重任,用“三讲”、“三个代表”和“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精神,严格要求自己,把抓好安全工作当作与职工增收、企业增效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当作珍爱生命、尊重生存权的大事来抓,当作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大事来抓,不断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 自觉搞好煤矿自身的安全监察工作
我国新建立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中,有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有近2800人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煤矿类别多、数量大、分布广,若仅靠这些力量是不可能抓好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也不符合“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精神。要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发展,关键在于各煤矿企业自觉加强管理,扎实工作。一是要狠抓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其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操作水平;二是要进一步转变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生产现场;三是要继续加大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企业内部派驻安全监察机构的作法要进一步完善,安监人员还需充实,各义务执法查岗队要加大活动密度,形成强大的安全监察态势,同时,对安全隐患的处理要坚决按照“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原则进行,防止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不力或不及时而引发事故;四是要大搞矿井质量标准化,坚持文明生产,少摆设,打虚假,挤水分,把实实在在的工作做在平时,做在现场,实现动态达标;五是要努力增加安全必要投入。由于受前几年煤炭市场疲软的影响,煤矿企业投入减少已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普遍问题,有的矿井许多常用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机电运输设备经常带病运转,安全工作压力很大。这就要求在安全上该项花的钱,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保证,同时,要加强各级各类安全装备的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好务。
3 积极配合、支持行政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析行政执法性质要求煤矿企业在安全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过程中必须予以配合和支持。一是要自觉接受安全监察,比如准许安全监察人员进入作业场所执行公务;及时向监察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等等;二是要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是要积极整改监察机关查出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四是在事故抢救后积极协助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做到不掩盖事故真相,不回避矛盾,让当事人和周围群众都能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五是按国家法律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当然,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并非煤矿企业完全被动。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熟悉监察规定,了解监察程序。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努力维护企业和职工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实现党风、社会风气和煤矿安全形势一起根本好转。
陶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