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的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目前,安全监察对企业的监察,主要包括对新建工程,新制造设备、产品,在用特种设备、特种危害作业场所及特殊人员的监察等内容。
1)对新建工程的监察
对新、改、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察,主要是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来实现。通过参加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和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参加竣工验收,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制造、同时验收投产。另外,对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工艺,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完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对设计工作的安全监察。
2)对新制造设备、产品的监察
作为被监察对象的新制造设备,是指生产厂家制造的可能产生特别危险和危害的生产设备、安全专用仪器仪表、特种防护用品等。对这些产品,通过制定强制性的安全标准,通过建立国家的安全认证制度来把住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关。需要建立安全认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大致可分为以下7 类。
(1)容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产品。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2)有潜在事故危险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如冲剪机械、起重机械、电梯和提升机械、厂内运输机械、木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等。
(3)各种安全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超负荷限制器、光电保护器等。
(4)易燃易爆物品,防爆产品和工具。如烟花爆竹,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工具等。
(5)职业危害严重的原材料。如含苯油漆、粘合剂、农药等。
(6)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等。
(7)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粉尘测试仪、气体检测仪等。
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监察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冲压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对职工和周围设施、人员有重大危险的设备,其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都要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和标准。国家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分门别类地进行建档建卡,分级管理,定期检验或抽查。合格的发证,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进行经济处罚或查封。
4)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对危险程度很高、尘毒、噪声危害非常严重的作业场所,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职业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通过定期检测和采用监察手段来进行监督。通过分级和评价区别和划分治理的重点和期限,通过检查、考评和限期治理、经济处罚、停止生产等强制性措施来完成监察。
5)对特殊人员的监察
对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通过建立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操作制度,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监督。企业领导是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决策人物,他们的决策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进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在生产经营决策中,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指挥生产,没有通过培训考核的,无权指挥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可能危及自身的安全,同时也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他们可能是一些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丰富他们的安全技术知识,使他们能掌握熟练、过硬的操作技能,对减少事故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把好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