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在山西太原和辽宁沈阳召开了两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出席并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增强信心的作用。众所周知,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抓好瓦斯治理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是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措施。如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会议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八年多来,在国家局、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全体监察员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依法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尤其是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通过监察执法,严查重处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关闭了大批资源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促进了瓦斯综合治理,加强了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煤矿职工特别是矿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事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3人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已充分显现。但也必须看到,皖南小煤矿整体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依然比较低,与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违法行为还经常发生,煤矿零星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多。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依然比较艰巨,也说明我们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从外部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标准难以操作。总体上说,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但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而言,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不同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安全监察员在执法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客观上就会出现偏软的情况。二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乏力。在机构改革中,行业管理普遍削弱,存在着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等问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协调、配合、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形成合力,以至于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就事论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未能真正形成“抓大案、查重案”的监察机制。
(二)从内部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真正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激励有效、约束有力、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在执法观念上存在差距,在职责定位上没有真正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监察员在一个地区实施监察存在着看惯了、习惯了的问题,二是在监察方式方法上存在差距。在安全监察中,存在重井下、轻地面,强调了监察频率,忽视了监察深度,重检查、轻整改。三是队伍建设上存在差距。安全监察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部分监察员存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不强,监察能力弱的问题。囿于专业限制,对专业特长以外的问题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必然会出现“该发现、而未发现”等情况。这些都容易导致执法不严、宽严失当、执法随意等现象。
二、多管齐下创新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力度
(一)应进一步巩固、加强、完善对煤矿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煤矿属高危企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符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个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形成抓大防小的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控制重特大事故的监察能力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那种大规模、高强度、不分层次、事无巨细的监察,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要大力推进监察内容、监察形式、监察方式的创新,树立国家监察理念,坚持抓大防小、实施重点监察,立足于查大系统、改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1)在监察内容上,要提升监察层次,重点监察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技术监察。重点对开采布局的合理性、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监察,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落实以及“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构建等进行监察。
(2)在监察方式方法上,要抓大防小,突出重点。对辖区煤矿要做到家底清、清况明,并在此基础上,逐矿分析,梳理排队,确定重点监控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并实施重点监察。对煤矿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实施挂牌监察,跟踪督查,限期消除,有计划、分阶段地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逐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要形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大案、查重案”安全监察执法机制。
(3)在监察形式上,应分三个层面、准确定位。第一层面分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具体的监察执法上来。要根据不同季节和安全生产特点,编制监察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夯实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第二层面省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上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分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并加强对分局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认真地履行监察职责,进一步做好监察职责。第三层面国家局,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探索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谋求长远发展。并对重点省区有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省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针对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加以全面梳理,尽可能的把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处罚规定统一起来,形成煤炭行业行政执法的“法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在队伍建设上,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增强监察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察员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能力、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能力和监察执法的能力,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坚决克服人情关、面子关,消除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关心监察员的生活,解决后顾之忧,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交流力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察员综合素质,确保各项监察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2、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影响力
要坚持不做盲目监察、不做无效果的监察。要突出瓦斯和水患威胁较重和管理基础较差的矿井为重点,合理科学地编制监察执法的年、月度计划,加大对重点监控矿井监察频率,保持高压态势并建立重点监控矿井定期分析制度,以点促面,抓大防小,要通过抓典型,充分运用“停产整顿”和“关闭”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从源头上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凡在限期内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实施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坚决予以关闭。要通过停产整顿和关闭,增强办矿单位和办矿者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责任感,提高办矿单位和办矿者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积极推进两个责任主体的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推动力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虽依法独立监察,但必须善于发挥、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搞好煤矿监察执法工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界定的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煤矿存在的问题,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局和省局要及时准确的向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提出的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分局要实施跟踪。三是要开展联合执法。在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隐患整治等方面,共同合作,实施联合执法。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要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大力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分类监察,分类指导,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的深入
1、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不能不管行业。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抓紧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要重新制定新办煤矿的规模标准,对矿井储量、服务年限要严格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条件下,在煤炭市场销售趋好的情况下,国家应对煤炭资源要统一规划开发利用。要限制高瓦斯与突出煤田、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田以及构造复杂以上煤田的开发利用,列入不可采矿井,严把入口关,减少事故的发生。
就皖南小煤矿而言,虽然通过几年的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一定的提高,安全生产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受地质条件、从业人员文化技术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客观上就难以实现大规模回采和正规回采。没有规模在客观上就难以保证有效的安全投入。加之,小煤矿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造成了小煤矿招工难,招高素质的职工更难,目前在小煤矿就业的职工全部是农民工;随着国家对煤矿经济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如资源有偿转让、煤矿完全成本的实施、以及安全投入、风险保障机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矿的成本将会愈来愈高,利润空间将会愈来愈小。对于皖南地区主要以个体办矿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安全风险将会愈来愈大。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整顿关闭,逐步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向纵深发展。
2、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诊,认真查找差距。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抓住了重点、抓住了关键,是对煤矿瓦斯治理的新要求、新思路。为确保“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落实,当前要对现有煤矿分层次开展会诊,要结合《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经验,逐矿梳理、找准差距,摸清家底,掌握煤矿企业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和现场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现状,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存在问题向地方政府通报,提出整治的要求,督促企业制定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整改方案,做到整改项目、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通过会诊,明确重点监察对象和重点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力度,此项工作有利于企业明确整改目标,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要通过现场会诊,在皖南地区重点解决好:一是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意识,强化瓦斯管理。使企业深刻理解、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内涵和实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强力推行正规的开采布局。高瓦斯突出矿井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要有资质部门设计,并报市经委批准,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三是要强制推进突出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打底板岩石巷道开展瓦斯预抽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凡是没有进行瓦斯预抽的区域不得开采。四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投入,重点解决好瓦斯治理的装备问题。
3、要牢固树立“严查事故是最好预防”的观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严查事故是树立执法权威的最好手段,调查处理速度要快,对有影响的事故案例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小煤矿必须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凡是发生事故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坚决做到处理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提高事故成本,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广泛动员,加强宣传,应把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营造全社会关心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水平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综合反映,涉及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国家声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各个层面,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把安全生产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时代发展的要求。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明显具有以重工业为主导的特征。从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历史看,这一阶段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并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无论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还是从增强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来看,都应当与人口、资源、环境一样,把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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