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 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