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