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十大职责
一、综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本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源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拟定本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开展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
市政部门负责燃气供气、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综合监管;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执法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