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4.4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4.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管理、整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5.2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5.3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或本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4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的隐患进行评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齐全的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评审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