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省、市和县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系统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大体一致,主要内容有机结合,预案之间无缝衔接,与上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二)科学性。深入研究、分析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机理、影响的范围和发展的规律,科学设定预案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吸取以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针对性。预案的制订要符合实际,要根据地区特点和部门自身的特殊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应急性。应急预案的程序设计、组织结构和内容体系要体现高效率,突出反应的快速性和处置的果断性。
(五)操作性。应急预案内容具体规范,情况预想合理准确,处置程序措施切实可行,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环节的流程和执行主体明确。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预案的起草编制和修订的组织计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预案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部门)和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机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五类三级,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五类。
第五条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县应急办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县应急办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县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进行论证。
(三)审核。县应急办提出县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县长签发。
(四)印发。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县长签发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五)发布。县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县应急办应会同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县直和驻嘉有关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理由,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主任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县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门班子,依据市和县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报县应急办,预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