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部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一线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条 从事土建、检修、工艺施工及矿山剥离等劳务的第三方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三条 从事装包作业的第三方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
第四条 从事厂区保洁工作的第三方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穿黄马夹。
第五条 总部来厂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及安全鞋。
第六条 厂家、客户及其它外来人员来公司参观、交流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黄马夹(仅在厂区安全通道及中控室参观时可不执行此规定)。
第七条 所有员工在噪声、粉尘场所工作时应佩戴耳塞及防尘口罩。
第八条 焊工从事焊割作业时必须使用焊工面罩或佩戴防护眼镜。
第九条 维修人员使用榔头、从事切焊割、取样工从事热料取样时,必须佩戴护目镜。
第十条 化验人员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时,必须戴乳胶手套及口罩。
第十一条 清斜坡或预热器清堵时,必须穿戴好防烫用品。
第十二条 清库时必须严格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
第十三条 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且有坠落可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可延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每人每次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