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劳保用品领用的管理,结合本厂生产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领用制度。
第一条 全厂所有人员分别按部门建立个人劳保用品领用卡,凡领用劳保用品一律凭本卡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条 劳保用品领用按《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厂综合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及对劳保用品使用的监督及指导。各岗位各工种人员在工作和生产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厂综合办公室建立专门的劳保用品领用明细帐簿,每次领用时同时在个人领用卡和帐簿上登记,做到帐卡相符。
第五条 领用人每季度领用一次,限本人领用,不得代领。超过一个季度不领用的要说明原因,酌情处理。
第六条 领用人发生岗位或工种变动,应及时将原领用卡上交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卡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如有遗失随即向负责部门申报。
第八条 职工调离本厂时应将本卡及随同原领用劳保用品一起交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