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厂规厂纪,增强员工文明意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对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1条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违者罚款20元/次;
第2条 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聊天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违者罚款20元/次;
第3条 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违者罚款20元/次;
第4条 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内裤)、赤背或衣帽不整,违者罚款50元/次;
第5条 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使用临时电线,如果急需使用,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由电工接电,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违者罚款50元/次;
第6条 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负责关好水阀、电器开关、气阀、设备电源。违罚款50元次;
第7条 禁止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8条 禁止将包装废弃物、标准件、接头盖子等乱扔乱放,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9条 禁止工作后、下班后不将现场工具、物料、清扫物品等归位,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0条 禁止在工作、会议场所嚼槟榔,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1条 禁止在使用旋转设备时(车床、转床)及开行车带手套操作,违者罚款200
元/次;
第12条 禁止整改、试验、维修不用油盆接油而污染地面,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3条 禁止野蛮装卸物料,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条 禁止在泵车、车载泵驾驶室内休息、开空调(试机除外),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5条 禁止无故不参加培训和会议,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6条 禁止使用已损坏的钢丝绳、吊带、吊具、扎带等,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7条 禁止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时不戴防护镜,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8条 禁止调整、整修、清扫设备时,不悬挂禁止合闸的标识,未经允许擅自合闸、接通电源,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条 禁止通宵娱乐(打牌、上网)后疲劳上岗,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0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包括车辆),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1条 禁止设备运转时跨越或触摸运动部件,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2条 禁止叉车在行驶中乘坐他人,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3条 禁止厂区内任何车辆超速行驶(室内5km/时,室外20km/时),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4条 禁止进入泵车调试坪不戴安全帽,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5条 禁止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6条 禁止酒后上岗(工作需要除外),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7条 禁止在工作区域内吵闹打架,违者罚款500元-1000元/次;
第28条 本规定由制造管理部制订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